臺灣 (Taiwan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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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
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,非經核准,公司、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 變更頻率、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。
低功率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;經發現有干擾現象 時,應立即停用,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。
前述合法通信,指依電信管理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。低功率射頻器材須忍 受合法通信或工業、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。
公司資訊
台灣斑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/ 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9 號13 樓
行政院環保署 (EPA) 要求乾電池製造或進口商,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之規定,於販售、贈
送或促銷的電池上標示回收標誌。請聯絡合格的台灣回收廠商,以正確 棄置電池。